内江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快学校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进修培训原则
1. 合理规划,学用一致。根据学科专业规划及师资队伍需要,统筹有序安排教师进修培训。教师进修培训应与现岗位的专业方向、工作内容相符,与学校学科建设、事业发展的需求一致。
2. 按需选派,突出重点。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际工作需要。重点支持教师转型发展培训,优先支持教学一线优秀教师进修培训。
3. 合约管理,严格考核。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培训协议,明确责权义务,注重管理考核。
第二条 进修培训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的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进修培训形式
教职工进修培训可采取脱产学习方式和非脱产学习方式。
脱产学习方式是指教职工在进修培训时限内,全职在培养单位学习。学校鼓励教职工采取脱产学习方式进修培训,集中精力做好研究工作。
非脱产学习方式是指教职工利用寒(暑)假等业余时间学习,按规定全额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保质保量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二级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进修培训类型
进修培训类型主要包括学历进修和岗位进修培训。学历进修是指教师通过在职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岗位进修培训是指教师为适应现聘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课程进修、进修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实践锻炼,新教师岗前培训和校本培训等。
第五条 进修培训时限
1. 学历进修培训
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总时长不超过6年,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4年。进修时间为学籍注册时间至获得学历学位证时间。
2. 岗位进修培训
(1)岗前培训和校本培训按上级部门和学校安排统一进行。
(2)进修学者和访问学者进修时长不超过1年;博士后研究时长不超过2年;课程进修学习时长不超过1学期;实践锻炼的时长不超过1学期,可分阶段完成。
第六条 进修培训条件
1. 申请在职学历进修,须在学校工作满2年,报考学科专业应与目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一致。由学校资助非国家公派国(境)外学历进修的教职工,必须是教学科研一线专任教师,学校原则上不资助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非国家公派国(境)外学历进修。
2. 申请岗位进修培训,须在学校工作满2年。申请访问学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申请进修学者进修培训须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效果好,有一定科研能力;申请博士后研究者年龄应不超过40周岁。
3. 各类外出进修培训应与上一次进修培训间隔2年以上。
4. 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进行培训:
(1)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
(2)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上一聘期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3)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第七条 进修培训要求
1. 学历进修培养单位要求调取人事档案的,应当先提出辞职申请,学校按规定解除其聘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按照聘用合同及有关协议执行。学历进修以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方式的,须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可享受本文规定的相关资助和待遇支持,脱产学历进修期间不计为服务年限。
2. 学历进修录取院校应为国(境)内高校,或最新发布的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前500(或进入QS学科排名的专业院校)的国(境)外高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校不提供相关资助和待遇支持。
3. 学校鼓励辅导员报考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学位,但须遵守学校辅导员队伍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 进修培训审批流程
1. 二级单位应科学规划、有序选送教师进修培训,每年送培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10%。教师年度进修培训计划需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处务会)研究同意,报联系(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人事处备案。
2. 列入二级单位进修培训计划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的教师,由本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报考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批准,攻读学位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同意,人事处审核;录取后需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博士学位进修申请表》,经校长办公会决议通过后,签订进修协议。
3. 列入二级单位进修培训计划参加岗位进修培训的教师,由本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进修培训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由人事处审核并签署岗位进修培训协议。培训结束后,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进修培训考核表》,由参训单位填写考核意见,校内相关部门审核。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原则上由组织选派或学校统一组织。
4. 科级及以上干部申请外出进修培训学习,需经学校组织部批准;辅导员申请外出进修培训学习,需经学生工作部批准;凡未列入进修培训计划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进修培训的教师,学校将不予办理进修培训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5. 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期满后,由本人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返岗工作申请表》,并按规定将进修培训成果交学校相关部门考核归档,按时返岗工作。
第九条 进修培训资助
1. 学历进修
学校不资助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进修。非国家公派在职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在学校批准的脱产学习时段,学校按月发放资助金。资助金标准为脱产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由二级单位根据脱产期间完成的工作量的据实发放;学校为其垫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脱产期间,学校按月发放资助金(标准为脱产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其他按国家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博士学位返岗工作后,按毕业当年学校人才引进待遇给予奖励,奖励需扣除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资助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学历学位的,不能享受人才奖励政策,并须全额退还学校发放的资助金和垫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
2. 岗位进修培训
在学校批准的非国家公派脱产岗位进修培训期间,学校按月发放资助金(标准为脱产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由二级单位根据脱产期间完成的工作量的据实发放。国家公派留学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脱产期间,学校按月发放资助金(标准为脱产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其他按国家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3. 实践锻炼
教师外出实践锻炼,在学校批准的脱产实践锻炼时段,学校按月发放资助金。学校组织选派或学校统一选派外出实践锻炼的,资助金标准为脱产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党政群教辅单位同类人员绩效工资标准;个人申请外出实践锻炼的,资助金标准为脱产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4. 脱产时间计算
教师脱产进修期间,自脱产之日起1个自然年内,在岗工作时长(寒暑假除外)累计达到4个月的,寒暑假不计算为脱产时间,在岗工作时长(寒暑假除外)累计未达到4个月的,寒暑假均应计算为脱产时间。
第十条 进修培训经费
1. 费用借支
进修培训教师可申请借支学费和培训费,借款额度按培养单位收费标准执行,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年。
2. 奖励
在规定时间取得博士学位的,按当年人才引进政策给予奖励。
3. 费用报销
学历进修培训教师,在规定时间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报销学费和住宿费,报销的学费和住宿费从人才奖励中扣减。
岗位进修培训教师,在完成进修培训并办结返岗工作手续后,可一次性报销学费(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和给予补助。标准为学费限额2万、住宿费限额1000元/半年,交通费1次往返/半年,补助25元/天(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博士后研究及个人申请外出实践锻炼的教师不享受交通费及补助相关待遇。组织选派或学校统一组织的外出挂职(实践锻炼)人员的交通及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进修培训教师的义务
1. 取得博士学位的,增加服务年限6年;国内(外)进修满1年的,增加服务年限2年,博士后研究的增加服务年限4年;脱产进修培训期间不计算为服务年限。
2. 进修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调离(辞职)学校;个别人员,如确有实际困难需调离(辞职)的,须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同意后向学校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费用和退还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学校给予的资助后方可办理调档、离校等手续。
3. 上述服务期均自获得相应学位证书或毕(结)业证书或出站回校工作之日算起,原有人才培养项目、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期未满的,应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进修培训教师的违约责任
1. 学历进修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学历学位的,须在返校工作1年内退还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学校发放的资助金,未按时退还的,学校逐月从绩效工资中抵扣。
2. 未满服务期申请调离人员,须按未完成的服务年限计算退还脱产进修培训期间资助金、培养费及违约金。违约金赔偿标准按协议约定计算。退还及赔偿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学校为进修培训人员提供的培养费+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发放的资助金)÷应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违约金
3. 一人同属上述几种情况的,其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发放的资助金、学校承担的学费(培训费)及违约金应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进修培训日常管理
1. 进修培训教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派出谁管理”的原则,进修培训教师占所在单位人员编制,由派出单位负责教师日常管理。教师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应每学期向所在部门汇报进修培训情况,并将进修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2. 教师进修培训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创设条件完成进修培训任务和预期目标。因个人原因放弃进修培训,或受到进修培训单位的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在进修培训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并退还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学校发放的资助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修培训。
3. 教师进修培训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需延长进修培训期限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学历进修培训不得申请延期。
(2)博士后研究需延长脱产时间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申请,经培养单位、本人所在单位及联系(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国家公派国(境)外访学申请延期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公派、自费国(境)外访学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交申请,经国(境)外单位、合作导师、本人所在单位及联系(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 教师完成进修培训后,应持所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期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学历进修培训教师,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的学籍材料交人事处核验,并办理相关手续。国(境)外高校毕业的,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并取得有效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和报销费用:
(1)进修培训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2)学历进修未能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
(3)访问学习未能按规定完成访学计划的。
(4)在进修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进修培训期限的。
(6)不按规定提交进修培训相关档案材料、证明材料或未交验学历、学位等相关证书的。
6. 有未经学校批准在外脱产进修培训,擅自变更进修培训国家、地区或学校,延期申请未获得学校批准,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在外从事与进修培训计划无关的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等违约行为的,须偿还学校资助的培养费和进修培训期间学校给予的资助等,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擅自同意教师脱产进修培训或瞒报、谎报出勤情况的单位和负责人,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附则
1. 教师岗位进修培训经历纳入职称评审学时认定,学时认定按《内江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学时认定细则》(见附件)进行认定。
2.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22〕194号)《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20〕143号)同时废止。
3. 2025年1月1日之前与学校签订有进修培训协议的,资助标准按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