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9〕100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经2019年6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2019年6月17日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9年6月19日
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活动,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内江师范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办法所称的合同不适用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订立、审批、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监督、检查、考核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机制。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部门(人)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各职能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各部门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业务范围内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二)拟定业务范围内的常用制式合同和非常用制式合同;
合同拟定时,应主要从合同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规范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方面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学校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三)负责归口办理合同的送审报批、签订及用印手续;
(四)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五)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全程管理、监督、检查,并与承办部门(人)共同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六)负责业务范围内合同文本的集中管理和年度归档工作;
(七)其他根据部门职责和合同事项需要承担的职责。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是指合同的具体执行机构(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同所涉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予以审查,负责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
(二)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合同的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
(三)负责实际履行合同,对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送交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监督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组、
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以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合同审查监督小组负责对归口管理部门送交的合同进行审核,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予以监督,具体工作内容为:
(一)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指导合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根据合同承办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需求协调法律顾问,对学校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负责合同用印管理、合同备案和分类编号工作;协调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合同。
(二)计财处负责审查涉及经济内容条款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进行审查。对涉及收入的合同,应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三)纪检监察组、审计处就各部门咨询有关合同事务的法律、政策、制度问题予以解答,并负责合同事务的审计、监督。
(四)学校法律顾问按照学校安排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章 合同的分类及审批流程
第八条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标的数额,本办法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一般合同和小额合同,并实行分级审批的管理办法。
各类合同的审批均需使用合同流程审批单,合同在加盖学
校合同专用印章前需将签署后的合同流程审批单纸质文档送学校办公室按合同类型分类编号统一留存。
第九条 重大合同是指下列合同:
(一)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在三年(含)以上且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包括合作办学、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重大涉外合作、重大资产处置、重大采购、对外投融资、联合经营,以及法律关系复杂、疑难,可能对学校权益、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三)其他学校认为应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重大合同按照《重大合同流程审批单》(附件1)设定的内容和流程,由具体承办部门(人)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或校长授权的代表签署,加盖学校合同专用印章。
第十条 一般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合同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经济合同或者不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三年以下,包括实习(实践)基地建设、一般合作以及其他可能对学校权益、声誉产生影响的制式合同。
一般合同按照《一般合同流程审批单》(附件2)设定的内容和流程报审,经校长授权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签署,加盖学校合同专用印章。合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校领导分管工作的,应分别报请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合同标的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合同,属于小额合同。
小额合同按照《一般合同流程审批单》(附件3)设定的内容和流程,由具体承办部门(人)报审,校长授权归口部门领导审批后签署,加盖学校合同专用印章。合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分别报请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第四章 合同的起草与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由承办单位(人)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起草或提供,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合同起草(提供)单位(人)应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合同项目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有责任对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
(二)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
(三)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在合同报审过程中若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单位)会签的,由其直接转送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
第十五条 存在不确定事项或经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仍有有争议的重要合同,应提交合同审查监督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必要时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部门对合同内容负责并有责任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十七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一律使用书面形式,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学校授权委托的其他校领导签署,并加盖内江师范学院合同专用印章。
第十八条 校长可授权其他校领导代表学校签订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合同,校领导分管业务范围以常委会研究确定的分工为准。授权委托书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范本》(附件4)制作,其中需明确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并编号登记,学校办公室和受托人各存一份。学校实施的招标、采购合同经项目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代表学校签订;重大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由校长签订,并报送项目业务分管校领导知悉。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须加强印章管理,对未经学校相关领导签字的合同文本,不予加盖学校印章。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并督促和检查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出现因不可抗力、对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等情形,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程序相同。对签订补充或变更或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一致的,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章 合同的备案、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合同及相关资料、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往来文书及相关资料,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及时报合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与合同文本一并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合同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经过登记编号的合同文本进行分类,及时编制《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登记汇总表》(附件5),载明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补充、变更和解除等事项,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整理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合同订立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期间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合同档案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汇总并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影响工作开展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授权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承办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合同审签部门、承办单位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提交用印的合同文本与审签通过的合同文本不一致的。
(九)(九)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损害学校利益的。
(十)合同审签、承办、履行过程中,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的。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单位)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7〕1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学校现有制度和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