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治国理念和模式的第二次飞跃
一、历程与重大突破:中国法治的发展考察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宪法修改,巩固了这一方略。法制到法治,完成了第一次国家规范发展模式的飞跃。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2月,中国出台了第一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法治的实施奠定了全面系统的国家规则基础。
2013年,中国共产党发布《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取代1990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并发布党内法规五年制定规划和其他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文件。这表明,党要管党,并且想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和方式,对国家予以领导。这是党内规则之治和国家法律规则之治即法治衔接、协调与互助的重要转折点。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体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按照什么规则建设国家治理体系以保障体系的运转?四中全会的决定和公报予以了充分的解读,即用法治的理念、思维和方式来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自此,由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的法治国家,演变为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内的法治中国,演变为由党内法规、国家立法和社会自治规则支撑的治国规则体系,无论是主体、内容和方式,还是制度化方面来看,都是治国理念和模式的第二次飞跃。
目前,我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利益诉求日益多样,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们政治参与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公正意识普遍增强,对法治的期待越来越强烈,法治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广阔。在这个背景下,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通过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普遍认为,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是治国模式第二次飞跃的系统阐述。
二、四中全会法治建设决定的亮点
(一)树立了总目标,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治理体系,指的是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的提出,提高了社会和公众等主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加强了其作用。但该体系主要是静态的。而法治体系不仅包括立法体系,还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的体系。该体系是动态的,能够使国家治理体系运转起来,切切实实地使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发挥作用。
(二)明确了法治建设的基本任务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改革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的关键手段。目前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改革会触及利益,肯定又有人反对。不要因为有人反对就不要改革,不要反腐败。而为了减少风险,促进稳定,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必须按照规则办事。为此,我们须加强法治建设,加强法律实施,加强法律监督。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就推进改革,就不加强法治建设。
(三)指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
四中全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在中国的法治框架内,有三套规则体系,一类是党内法规和规范体系,一类是国家的立法和规范体系,一类是社会自治规则体系。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法学界如果忽视执政党的作用,逃避研究执政党的执政规则,逃避研究执政党的执政规则和国家的法治规则如何对接的问题,是不负责任的,是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发展的。我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则和国家的法治规则的对接,即互助和联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特色。我个人长期从事这个问题的研究,发表了很多成果,对于四中全会重点阐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感到很高兴。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不能用西方的标准来套。中国的法治建设,目的是让人民幸福、快乐,生活得有尊严,而不是让西方满意。通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长足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了,国际地位显著了,这说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理论、法治模式和法治道理选择是正确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的法治建设虽然要吸收世界文明发展的成果,但要立足中国的国情,解决中国的问题,也就是说,中国的法治建设要有定力。中国的法治,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立足自己的国情,不能拿我们的生活做实验,更不能成为西方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的试验田。而要使共产党的领导科学、民主,应当实行两套规则的对接。只有对接了,才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本根不摇则枝叶茂盛。反过来,也只有用法治,才能夯实执政根基。为此,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等,体现了党和国家在法治理论、法治道路和法治制度方面的自信。
下一步,应当加强机制建设,让几套法治系统运转起来,防止制度被搁置或者空置。其中很大的一个工作任务是,借鉴安全生产的党政同责体制建设的经验,在药品和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民生领域推行地方党政同责制度建设,使地方党委切切实实地履行自己的领导责任。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实际上也包含着这层想法。
一、历程与重大突破:中国法治的发展考察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宪法修改,巩固了这一方略。法制到法治,完成了第一次国家规范发展模式的飞跃。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2月,中国出台了第一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法治的实施奠定了全面系统的国家规则基础。
2013年,中国共产党发布《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取代1990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并发布党内法规五年制定规划和其他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文件。这表明,党要管党,并且想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和方式,对国家予以领导。这是党内规则之治和国家法律规则之治即法治衔接、协调与互助的重要转折点。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体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按照什么规则建设国家治理体系以保障体系的运转?四中全会的决定和公报予以了充分的解读,即用法治的理念、思维和方式来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自此,由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的法治国家,演变为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内的法治中国,演变为由党内法规、国家立法和社会自治规则支撑的治国规则体系,无论是主体、内容和方式,还是制度化方面来看,都是治国理念和模式的第二次飞跃。
目前,我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利益诉求日益多样,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们政治参与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公正意识普遍增强,对法治的期待越来越强烈,法治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广阔。在这个背景下,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通过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普遍认为,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是治国模式第二次飞跃的系统阐述。
二、四中全会法治建设决定的亮点
(一)树立了总目标,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治理体系,指的是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的提出,提高了社会和公众等主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加强了其作用。但该体系主要是静态的。而法治体系不仅包括立法体系,还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的体系。该体系是动态的,能够使国家治理体系运转起来,切切实实地使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发挥作用。
(二)明确了法治建设的基本任务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改革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的关键手段。目前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改革会触及利益,肯定又有人反对。不要因为有人反对就不要改革,不要反腐败。而为了减少风险,促进稳定,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必须按照规则办事。为此,我们须加强法治建设,加强法律实施,加强法律监督。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就推进改革,就不加强法治建设。
(三)指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
四中全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在中国的法治框架内,有三套规则体系,一类是党内法规和规范体系,一类是国家的立法和规范体系,一类是社会自治规则体系。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法学界如果忽视执政党的作用,逃避研究执政党的执政规则,逃避研究执政党的执政规则和国家的法治规则如何对接的问题,是不负责任的,是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发展的。我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则和国家的法治规则的对接,即互助和联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特色。我个人长期从事这个问题的研究,发表了很多成果,对于四中全会重点阐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感到很高兴。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不能用西方的标准来套。中国的法治建设,目的是让人民幸福、快乐,生活得有尊严,而不是让西方满意。通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长足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了,国际地位显著了,这说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理论、法治模式和法治道理选择是正确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的法治建设虽然要吸收世界文明发展的成果,但要立足中国的国情,解决中国的问题,也就是说,中国的法治建设要有定力。中国的法治,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立足自己的国情,不能拿我们的生活做实验,更不能成为西方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的试验田。而要使共产党的领导科学、民主,应当实行两套规则的对接。只有对接了,才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本根不摇则枝叶茂盛。反过来,也只有用法治,才能夯实执政根基。为此,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等,体现了党和国家在法治理论、法治道路和法治制度方面的自信。
下一步,应当加强机制建设,让几套法治系统运转起来,防止制度被搁置或者空置。其中很大的一个工作任务是,借鉴安全生产的党政同责体制建设的经验,在药品和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民生领域推行地方党政同责制度建设,使地方党委切切实实地履行自己的领导责任。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实际上也包含着这层想法。